梅河口法院审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 城事-梅河口站 赵新 3230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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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法院审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

2020-09-28 15:18 | 来源: 中国吉林网

  近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刘某酒后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一人轻伤,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赔偿原告人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1369.41元。 

  被告人刘某同村民王某在家中饮酒,期间听王某说,张某说其驾驶王某的三轮车偷玉米,刘某一怒之下便与王某找张某对质。二人到张某家后,刘某不仅辱骂张某还对其拳打脚踢,并逼迫张某下跪道歉。期间因王某劝阻,刘某又打了王某几个耳光。经鉴定,张某头面部外伤、牙齿松动,胸部外伤导致右侧肋骨四处骨折,其损伤为轻伤二级。 

  法院认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由于刘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且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可对刘某从宽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人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1369.41元。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 记者孙文财 通讯员:赵若昕

编辑: 赵新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