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法院审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城事-梅河口站 赵新 3223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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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法院审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2020-09-17 12:46 | 来源: 中国吉林网

  近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2020年7月28日,原告李某某驾驶重型货车由南向北行驶,为避让沿道路西侧由西向东左转弯驶入的被告何某某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报废。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何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驾驶车辆为营运车辆,经评估损失价值为38000元;原告找到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故原告向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原被告双方虽对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公安机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予以釆信。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就原告的财产损失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和第二款规定,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是通过减轻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实现对机动车一方财产损失的弥补和对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评价,机动车一方存在的免责事由仅为事故的发生系非机动车故意所为,而本案并非被告何某某故意所为,所以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偿其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 记者孙文财 通讯员:赵若昕

编辑: 赵新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