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海龙法庭法官对一起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告予以口头训诫。
庭审中,被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由于对证人所作证言不满,原告情绪激动,当庭对证人进行辱骂。
法官依法对原告不遵守法庭规则、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训诫,对原告的过激言论进行了批评教育。经教育,原告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当庭致歉,并于庭后写下了道歉信与保证书。
法庭是讲理的地方,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确保案件顺利审理,是诉讼参与人应尽的义务。本案中,原告藐视法庭,干扰法庭正常秩序,侮辱、恐吓其他当事人,在第一次警告教育后认真悔改当庭道歉并书写保证书,如若不知悔改、变本加厉,仍以言语威胁,理应受到法律制裁。法律是每一名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不仅在日常生活中如此,在司法诉讼中更要遵守法庭规则,自觉维护法庭秩序,尊重司法权威。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 记者 孙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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